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泥浆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密闭运输;(二)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三)不得沿途泼洒;(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