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