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意见分别提出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