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