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