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情况,确需检验机构立即进行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活动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实行一次性计量认证授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