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科研、生产、服务设立的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