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质量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的分支机构,从事与其质量检验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