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应当及时将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