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办理、查验和复验《婚育证明》,填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建立和完善育龄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三)核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联系卡》);
(四)与育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提供出租房的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生殖健康服务;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七)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八)支持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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