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可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