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印制、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表》(以下简称《通报表》);

(三)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监督、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复验工作;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