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税务、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中介机构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