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案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