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案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