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建筑材料等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