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