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