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