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接入城市应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且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