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作出设置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