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管线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