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迁移变更管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