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拆除责任﹞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三十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