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竣工验收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