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管线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