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施工许可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