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规划许可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