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竣工测量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