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废弃管线处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