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迁移变更管线﹞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