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新区域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