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景迈山保护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迈山保护区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具体收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景迈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