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景迈山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从事前款规定的项目经营活动,景迈山保护区内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