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景迈山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消防、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传统村落、古茶树、古树名木和周围植被、水体、地貌等。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