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迈山保护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