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景迈山保护区的公共场所及公路沿线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并与周围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相关部门在对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