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濒危项目的抢救,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二)研究、整理、翻译、校阅、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三)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四)维护、修缮文化遗产建筑、设施和特定场所;(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六)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七)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