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