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推荐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及传统村落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经文化遗产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正当理由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定和命名,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