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村落评审命名1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村落每年进行1次考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