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场所、遗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状。确需修缮、改造、拆迁、扩建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确需修缮、改造的传统民居,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改造,保持传统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风貌。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