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代表性传承人,由单位或者个人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听取保护区内村(居)民的意见。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跨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区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进行联合申报。申报传统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