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被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