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