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二)体现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