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砂(石)许可证,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并缴纳河道采砂(石)管理费。但农村居民少量采砂(石)自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