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