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维护其正常运行。无力安装计量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装,费用由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