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留成比例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