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留成比例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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