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